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
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