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以颁布和实施安全生产法为标志,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在监管方式上,治标多,治本少;在事故管理上,事后处理多,事前预防少;在管理思路上,重形式主义,轻实际效果;在制度建设、政策和体制设计上,应急对策多,长远考虑少,单项运作多,系统研究不够。“机制”一词源于希腊文,起初用于机械工程上的机械、机械装置、结构及制动原理和运行规则等,后用于说明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此后,宏观经济学用“机制”说明经济机体内部各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原理。因此,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内涵,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是立足根本,并从长期考虑的安全生产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协调方式和运行体系。其构成要素具有“四性”:一是长期性:在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采取的措施上,管理效应对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工作产生影响,而不是一种短期行为。二是系统性:这是由安全生产是个系统工程和事故链的特点所决定的。三是根本性:立足防范,从治本上研究和考虑制度建设、立法思路、政策设计和采取的措施。四是自主性:使生产经营主体真正形成自我管理的意识,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九个层面思考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即健全三个体系、实现两个创新、制定一个产业政策,实施一个中长期规划、建立一个专项资金、形成一个自我约束机制。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的基石和法律保障。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宪法”的安全生产法,存在着法律调整范围过窄、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没有法定化、安全评价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尽全面、有关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有关事故调查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第1页共4页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处罚缺乏法律规定等问题。当前,应尽快做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和细化的立法工作。一要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单行法规、条例,如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特别要抓紧制定《安全生产评价法》;二要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如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处罚的法律规定等;三是研究制定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的“门槛”;四应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总结,扩大安全生产立法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广泛性。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这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运行的组织保障。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已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但从内容上看,不少地方还存在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落实,运行经费及保障手段缺乏,尤其是地、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垂直管理的煤矿监察体系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监管体系运转不够协调,难以磨合;以监管、监察和管理主体为主的事故调查体系还不科学。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解决安全监管体系的法律地位问题,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保障手段等法定化,改变“事故出机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随领导注意力和重视程度而定的现行机制;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职能统一、垂直管理、独立运行、高度权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将劳动卫生、工伤保险、特种设备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监察职能归一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成立独立、规范、权威、公正、高效和科学的国家事故调查委员会。该机构应独立于政府之外,依据法律进行事故调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员主要由专家组成。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实现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形成的主要标志之一。为此,要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建立对企业第2页共4页现场生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