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会诊管理制度》(一)院内会诊制度1
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签名,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应邀科室街道会诊单后,应派出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
紧急会诊可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
一般会诊应在24小时(假节日在48小时内)完成
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
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1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疗组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填写会展申请单报医务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真的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同意
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技术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
医务部解冻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部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并书面传真会诊单
街道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1)会诊邀请超出我愿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关资质的;(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