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医药制度监管篇:古时言必称三代,现在言必称欧美
香港的药品市场比大陆规范,这也是为什么近年很多赴港旅游的游客会在香港疯狂买药的原因
香港的药品好不好
(一)药品管理法律体系颇有特点一是法律详细,操作性强
虽然香港涉及药品管理的法例只有5部,但每一部法例对管辖的内容都规定得十分详细,明确罗列出监管的内容,不易产生歧义
而且,每部法例附属的规例,对法例内容进一步细化,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列出分类的药品品种
其法律地位比我们的以规范性文件来规范一些行为显得更有效力
二是将危险药物及抗生素单独立法
这是香港法例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由于危险药物(相当于内地的麻醉、精神药品)及抗生素的滥用会导致对人体和社会的较大危害,单独立法使这两类药品的销售、使用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确保市民的用药安全有效
三是法律具有较强的震慑力
在上述法例中,多项条款列明“如违反本条,即属犯罪”
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4条规定,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又如《进出口条例》6C规定未经批准“输入或输出药剂制品”,“一经定罪,可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由于法例规定较为严厉,且香港人一旦留有犯罪案底,将在社会上难以立足,其震慑力十分强大
(二)管理机构精简,公众参与程度高香港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及其下属的6个执行委员会
管理局的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通常为三年,成员包括:1、卫生署署长;(当然成员)2、政府化验师(当然成员);3、卫生署总药剂师;(当然成员)4、一名卫生署医生;5、一名法律顾问;6、一名香港大学药理学全职教员;7、三名经香港药学会提名的注册药剂师(非公职人员);8、一名经香港医学会提名的注册医生(非公职人员);除一名专职秘书外,管理局成员全为不受薪的兼职人员,来自社会相关的专业界别
下设的执行委员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