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1)机构预防接种单位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人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接种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1)疫苗分类:按照预防接种经费来源和任务性质等因素,将疫苗分为两类
类别适用范围费用承担第一类国家免疫规划和省级增加政府的疫苗县级以上组织的应急接种县级以上组织的群体性接种第二类公民自愿且自费受种者或监护人疫苗的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疫苗种类: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MV)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年(月)龄出生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8月18~24月4岁6岁乙肝疫苗第1针第2针第3针卡介苗接种脊灰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第4剂百白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