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9页行政处罚事项信息规范表1事项名称(行政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实施主体茂名市农业局执法类别农业·种子管理承办部门及岗位农业局政策法规科、茂名市种子管理站立案时限7个工作日处罚时限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五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程序1、受案
3、调查取证
4、分析案情
6、通知听证
7、组织听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