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1/21建築物防火標章作業要點[第一條]為求創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藉由防火優良評鑑制度的建立,誘導公共場所經營者及所有權人,平時即能自我檢核公共場所的安全,並以確保消費者安全之基本條件下,透過防火優良評鑑,經過嚴謹的審查,合格者頒發防火標章,做為防火優良識別之用,以建立防火安全的生活空間,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及財團法人消防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以下稱執行單位)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消防署、營建署之指導補助下推動本防火標章之活動,藉由防火優良評鑑制度的建立,為消費者推薦防火安全建築物,並促進公共場所防火安全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防火標章(,係指由內政部指導補助下甄選、製作並依法註冊之圖樣
(如附圖一所示),業經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在案,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
示)第一條[第三條]執行單位為執行防火標章使用之審查,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其設置準則由執行單位訂定之
第二條[第四條]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遴用防火管理人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必要時得由執行單位視實際情形另訂適用對象公告之
[第一條]執行單位執行業務範圍如下:[一、]研擬符合使用防火標章建築物或場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標準
[二、]受理使用防火標章建築物或場所之申請
[三、]審核申請文件資料
[四、]辦理核發防火標章及其使用證書
[五、]建築物或場所之評核、抽查及檢驗
[六、]標章授予使用及停止之作業
[七、]辦理與申請人簽約、終止契約及追蹤管理等作業
[八、]受理申請防火標章建築物或場所及其使用證書之補發及換發
2024/12/182/21[九、]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條]申請防火標章,得經由執行單位委託之「再查核簽證單位」,向執行單位推薦申請,或由申請人逕向執行單位申請
申請書、推薦書詳如附件一
第三條[第六條]前條所稱「再查核簽證單位」,為與執行單位訂有委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