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某地城市管理局成员郭某下班时路经过一家熟食店,从熟食店内买了一只烤鸭带给家人们分享,回到家中发现烤鸭有股莫名的气味,确认已经变质。则返回店内找到赵某某要求更换以及赔偿,赵某某出店概不替换为由不给予赔偿,两个人吵了起来。郭某向赵某某表明自己是城管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在此卖东西,赵某某对郭某的话不予理睬,郭某失去理智后,上前与赵某某发生身体接触。赵某某依仗身体优势对郭某进行一番拳脚,致使郭某身体多处受伤。事后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郭某属于多处轻伤。对此事件,辖区派出所认为赵某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赵某某赔偿郭某的全部医药费及精神损失3000元。赵某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赵某某15天的拘留,赔偿郭某3000元精神损失费(包括经济赔偿)。但是赵某某对市局的复议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此案,请分析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分析关于赵某某不服区派出所的处罚的问题?分析关于赵某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问题?答案:一、关于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一)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派出所判断赵某某的行为是为妨碍执行公务,从而处罚,但是从站在法律方面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对执行公务有下面三个要求:1.该行为执行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执行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在本案中,郭某是城管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烤鸭的行为是在下班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双方的斗殴不是阻碍执法行为。显而易见是民事纠纷,所以说这个纠纷处罚是派出所人员判断失误。(二)从案件本身角度看待区派出所的处罚。对于郭某和赵某某的案件纠纷,区派出所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且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这种行为看似很合理,但从程序上还是不对的,从事实的角度看,该矛盾还是民事纠纷,建议还是私下解决处理。二、关于分析赵某某不服区派出所的处罚的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区派出所认为,赵某某妨碍执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罚,拘留十五天赔偿受害人三千元。但是赵某某对派出所问题处理不服气。所以选择向上申请复议,或则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赵某某不服派出所处理,有两种路,一条路是向市局提起行政复议;另一条路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当事人是赵某某,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复议申请者是赵某某,由于做出复议的机关单位是当地派出所,所以被复议的一方是当地派出所。2.在此案中,涉及到公民赵某某和当地的派出所,所以应当有第三方的存在,尤其是原告赵某某必须提前了解可以在诉讼前六十天进行上诉行政复议,当地派出所在接到行政复议后五天内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并且判断是否受理此行政复议,如果达到受理条件的,就必须受理,没有达到受理条件的要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到申请人,并对此做出明确的解释。3.机关单位的行政复议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所以被告当地派出所和原告赵某某在行政复议之前必须提交全面相关的材料,市公安局将会对案情进一步审理,并对细节加以关注,五日内给出是否接受行政复议的的答复,当然原告赵某某同样可以在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前进行撤销刑侦复议申请,如果赵某某撤回申请,下一次在以同样的理由以及方法进行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会在六十天内给出是否通过行政复议的答复,并且会有行政机关的人员的投票通过或者负责人同意再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1)行政机关将秉公处理,重新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核,进行基础的知识判断,人情实施,要求证据确凿,并且符合法律程序行政行为决议维持;(2)如果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将会下达履行期限。并且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对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