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某地城市管理局成员郭某下班时路经过一家熟食店,从熟食店内买了一只烤鸭带给家人们分享,回到家中发现烤鸭有股莫名的气味,确认已经变质
则返回店内找到赵某某要求更换以及赔偿,赵某某出店概不替换为由不给予赔偿,两个人吵了起来
郭某向赵某某表明自己是城管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在此卖东西,赵某某对郭某的话不予理睬,郭某失去理智后,上前与赵某某发生身体接触
赵某某依仗身体优势对郭某进行一番拳脚,致使郭某身体多处受伤
事后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郭某属于多处轻伤
对此事件,辖区派出所认为赵某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赵某某赔偿郭某的全部医药费及精神损失3000元
赵某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赵某某15天的拘留,赔偿郭某3000元精神损失费(包括经济赔偿)
但是赵某某对市局的复议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此案,请分析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
分析关于赵某某不服区派出所的处罚的问题
分析关于赵某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问题
答案:一、关于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一)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
区派出所判断赵某某的行为是为妨碍执行公务,从而处罚,但是从站在法律方面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对执行公务有下面三个要求:1
该行为执行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
该行为执行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
该行为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在本案中,郭某是城管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烤鸭的行为是在下班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双方的斗殴不是阻碍执法行为
显而易见是民事纠纷,所以说这个纠纷处罚是派出所人员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