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专题: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选择行为的能力
思考:如何理解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二者是否可能矛盾
如矛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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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对于犯罪时精神正常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精神状况异常如何处理
1960年
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
〞1996年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应当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
当然,如果待某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其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是否应当理解成时效延长
〕,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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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识别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识别识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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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
识别能力是控制能力的根底和前提,没有识别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
控制能力那么反映人的识别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说明行为人有识别能力
但在有的情况下,有识别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控制能力
例如因身体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