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专题: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选择行为的能力。思考:如何理解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二者是否可能矛盾?如矛盾,如何解决?第一页,共二十九页。思考:对于犯罪时精神正常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精神状况异常如何处理?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1条第2款规定:“对于虽然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中犯了罪,但在法院判决前已患精神病而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也不得适用刑罚,对于这类人,根据法院决定可以采用医疗性的强制方法,待他痊愈时再处以刑罚。〞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法院可以判处本法典规定的医疗性强制方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应当是:暂时中止对某甲的审判,待其精神恢复正常,具有了应诉能力和刑罚能力以后,再行起诉和审判。当然,如果待某甲精神恢复正常时,其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是否应当理解成时效延长?〕,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页,共二十九页。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识别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识别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第三页,共二十九页。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的关系。识别能力是控制能力的根底和前提,没有识别能力就谈不上控制能力。控制能力那么反映人的识别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说明行为人有识别能力。但在有的情况下,有识别能力的人可能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控制能力。例如因身体受强制的铁路扳道员,受不可抗力阻止的消防救火人员,他们因此而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行为,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也不能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第四页,共二十九页。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包括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是否包含吸毒者?〕三、某些重要器官生理功能丧失与否的状况〔局部功能丧失或者减弱者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司法实践应如何操作?〕第五页,共二十九页。三、精神障碍精神障碍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采用的是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与心理学(法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在心理学标准内容上采纳的是丧失识别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择一说。〔一〕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所谓医学标准,简言之即实施危害行为者是精神病人,确切地讲,医学标准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医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六页,共二十九页。它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或称条件:1.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1〕从立法旨意上看,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它包含多种多样的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碍,立法上认为不便于也无必要一一列明各种精神病,而以“精神病〞一词加以概括。〔2〕又要注意不能把法条中的“精神病〞与“精神障碍〞一词等同。第七页,共二十九页。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到达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等位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第八页,共二十九页。癔症性精神错乱癔症性精神障碍最常见的临床表现是情感爆发。患者一会狂笑不止,一会儿又嚎啕答哭;一会儿捶胸顿足,一会儿又满地打滚;一会儿拼命扯头发,一会儿又竭力撕衣服……以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