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支付境外设计费的涉税分析案例:一家外国设计公司为境内甲房地产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在设计服务完成之日,甲公司承担所有税费后支付给外国设计公司10万美元,支付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1
外国设计公司3名设计师来甲公司连续工作120天,完成设计任务后回国
甲公司所在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附加为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30%
甲公司应扣缴哪些税
一、税务处理分析(一)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设计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案例中,外国设计公司为境内甲房地产公司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是派雇员到甲公司所在地进行设计,服务显然发生在境内,所以此项服务属于外国设计公司在境内的销售服务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案例中,外国设计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购买方甲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