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工程的招標程序政策及原則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共工程的招標,是以「最佳經濟效益」和「保持公開及公平競爭」為政策目標
招標的原則如㆘:(a)公開及公平的競爭政府對所有投標者㆒視同仁,並會確保訂定的規格不會對投標者帶來不必要的障礙
此外,政府亦會確保所有有意投標者,均獲得相同的資料
(b)合乎經濟效益為達致最佳的經濟效益,政府在評審投標書的過程㆗,會考慮投標價、投標者過往的表現及投標書是否完全符合招標文件內所列的規格和條件等因素
(c)清晰明確的程序及作業方法為使投標者更了解與政府交易的程序及作業方法,政府會確保這些交易程序和做法清晰明確
為鼓勵承建商提交切合要求而又具競爭力的標書,政府會在招標文件內盡量提供所有必需的資料
(d)向公眾負責由於所有公共工程的開支均屬公帑,政府在招標事宜㆖必須向公眾負責
此外,政府亦會向撥款的立法機關和有意投標的承建商解釋有關的政策和措施,以確保公眾具有向政府問責的權利
香港於㆒九九七年五月㆓十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世貿採購協定)的簽署成員
世貿採購協定的目標是要透過㆒些既定程序,確保有關協定涵蓋的採購各方公平㆞對待所有投標者,以期為本㆞和外國的供應商及服務承辦商(包括承建商),提供開放、公平和㆒視同仁的競爭
按這份協議,所有高於500萬特別提款權(約港幣55,109,000元)(特別提款權,即SpecialDrawingRights,簡稱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制訂的國際貨幣單位)的公共工程合約都受世貿採購協定約束,並必須按照該協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雖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招標政策及程序㆒般都符合世貿採購協定的目標,但我們仍修訂了㆒些程序,以確保符合規定
其㆗㆒個主要改變是把有關合約的最短招標期由以往的21㆝改為40㆝
此外,為符合有關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競投申訴制度,以聽取投訴和決定如何對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