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特殊病种范围a类病种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
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并偏瘫、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肝硬化、系统性红癍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心力衰竭、克隆病、痴呆、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中框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泛发型银屑病、血友病、癫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功能不全
血小板减少性紫殿、慢性活动型肝炎、浸润性肺结核、垂体瘤、冠脉支架术后1年、其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罕见慢性疾病
二、申报条件(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患有上述慢性疾病,病情长、需长期治疗且达到确认标准(附件1)
三、审批程序:(一)市本级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审批程序:1、适应范围:(1)患有属于特殊病种范围内的疾病且达到确认标准,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的人员
(2)原特殊病种门诊待遇到期后需更改病种的人员
2、申报时间
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
3、审批程序:(1)申请:由本人(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专科医院负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需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
或门第1页共5页诊病历原件(包括多次就诊记录、详细的病情记录、诊疗计划、检查报告单)
身份证复印件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医疗生育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受理
属于特殊病种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符合特殊病种范围,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不符合特殊病种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核:a、医保科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