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劳工法注:一、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找到《坦桑尼亚劳动管理法》,只有《桑给巴尔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其内容与《坦桑尼亚劳动管理法》基本一致
二、本雇佣条例基本内容可作为《坦桑尼亚2002年工资规定及雇佣条例》的补充参考内容
如内容发生冲突,以后者为准
桑给巴尔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第一章序言第一条本条例可以作为1990年(私有企业)雇佣条例引用
并从部长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当地的或外国的私有企业或机构的雇主和雇员
2.本条例不影响外国人的就业合同
第三条解释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作如下解释:“局长”,指劳动局长
“开业医生”,指经政府批准和业主认可的履行本条例可能需要或要求的任何开业医生
“私有企业”,包括雇人从事家务或其他任何工作的私人个人
第二章雇用第四条向劳动局申请1.任何想要雇人的人,均应请求劳动局允准
2.本条第一款的申请,应提供细节,例如,要雇用的人数、资格、工种或寻求就业的人数等
3.劳动局在确认将要被雇用的工人符合资格要求后,应签发许可证
第五条书面合同1.每个雇员,无论是另时的或安日计酬的,在某个岗位上连续工作六个月以后,应转为长期的书面合同工
2.每个准备长期受雇的雇员在受雇之前应签定书面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1.已经签定了书面合同的雇员,应该接受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
在满六个月以后,雇主应确认他为长期雇员
2.本条例第34条规定的纪律惩罚条款,可以用于试用期的雇员
13.处于试用期的雇员,在提前一个月得到通知或得到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被辞退
4.在超过六个月试用期以后,雇员不能被辞退,他应被认为是长期雇员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七条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应按下列规定安排:A.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五除外)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7小时,工业部门不应超过8小时
B.在星期五,无论服务行业或工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