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查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44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规划标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设计标准》和《湖北省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查工作
第三条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查实行审查人责任制度、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实行审查人责任制度是指项目审查人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审查职责,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实行回避制度是指在审查过程中实行交叉审查,杜绝自编自审情况
实行保密制度是指在审查进行期间,不得将审查有关情况向外公布,审查过程中不允许调换、修改项目材料
第四条审查程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查工作,分以下六个步骤进行:(一)规划设计单位互审;(二)审查;(三)审查意见修改;(四)专家评审;(五)会审;(六)批复
第五条互审规划设计单位互审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主持
互审人员由参与规划设计的单位各派2~3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互审采取小组审查的方式对项目的规划布局、单体设计、预算、文本进行详细审查(具体审查要点见附件十四)
互审小组将审查意见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汇总,提交至耕保处
第六条审查审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