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企业法制制度一、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
二、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
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
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
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
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