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电力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支持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
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
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