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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文件)杭劳社就[2009]215号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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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劳社就〔2009〕21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杭州市区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规范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一、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性质与范围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是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卫生协理员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帮扶措施,是帮助就业困难群体渡过生活难关而推出的一种过渡性、临时性、救助性、保护性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遵循自愿申请上岗的原则。(一)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小区巡逻、小区车辆管理、小区治安监控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二)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三)社区保洁是指维护小区道路、楼道、厕所、河道等清洁卫生的岗位。(四)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8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不在市区的老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老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等提供探视慰问、代办服务、居室清洁卫生等简单家务劳动和其他服务以及由社区管理的星光老年室、爱心食堂等为老服务岗位。(五)社区就业援助员是指协助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用人单位等提供就业服务的岗位。(六)社区卫生协理员是指协助社区管理辖区内公共卫生事务的岗位。上述岗位实行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范围,但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的,参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给予岗位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条件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服务人员应为持证人员,优先安排持证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和“4050”人员上岗。三、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数、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并打印《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岗分布表》和《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人数审核表》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初审同意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四、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的上岗手续要求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人员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及上岗承诺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结果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社区与其签订《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一年一签。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上岗的协议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人员,协议最晚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街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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