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住保房管、交通运输、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负责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整洁,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整洁,由有关城市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临河)和重点地区的建筑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不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