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为维护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139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冀医保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急)诊、住院、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甲方允许乙方申请开展的医疗保障服务类别,签署协议时可在下列相应选项中划“√”:□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城镇职工住院、2□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疾病、□城镇职工特殊疾病、□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城镇职工生育;□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城乡居民住院、□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城乡居民生育、□体检、□离休医疗统筹、□其他服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向参保人员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障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