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度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以下简称平安责任制)是指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公安交通机关详细实施的对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逐级履行,奖优罚劣,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平安教育管理的
单位因道路交通平安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承担本规定的责任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违章,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车辆驾驶员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本市实施平安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平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详细实施平安责任制的处分
驻津各军事单位的平安责任制工作,由天津警备司令部参照本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催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平安责任制
第六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确定对各区、县年度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控制指标;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标
第八条单位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平安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