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房综合改造、棚户区私有房屋修建、临时建设及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另行规定的,从本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编制重要或特殊地区的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在符合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建设、消防、防洪、交通、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用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及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38中类,66小类,城市建设用地10大类分别为:R—居住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G—绿地W—仓储用地D—特殊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批准详细规划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建性划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
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毗邻城市河道、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河道、道路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包括与河道、道路配套的绿化带)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