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尹国政,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单位:零陵区黄古山小学,住址:零陵区中山南路36号附31号,电话:13762966677;被告:永州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永州市零陵区光明路,电话:0746-6666510,0746-6666519
法定代表人:何巧娟,电话:0746-8821298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逾期332天交房的全部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823
2、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担原告未能及时取得该房屋有关权证的全部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196
3、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水电开户或退还原告水、电开户费合计人民币1900元
4、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按附件二标准在小区内安装配套健身娱乐器械,公共部分内墙刮涂优质乳胶漆,小区路面使用花岗石路沿石
5、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为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6、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都市心海岸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证据1),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9栋1单元402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约定被告向原告交付该房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前
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交清了实际购房款人民币117818
00元(证据2)
2011年1月19日,原告接到被告的书面收房通知,原告未见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骏工验收备案表,原告认为当时被告不具备交房标准,直到4月28日原告领取了所购房屋的钥匙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逾期交房共332天(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28日)
该合同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823
(117818×0
0002×332=7823
原告认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