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田中学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校德育工作,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实施依法治校,根据有关法规及《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在校就读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不够刑事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领导、各处室、团委、年级组、班主任等都应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法纪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阻止,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对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和方法第四条:对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处分分以下六种:(一)通报批评;(二)赔偿损失;(三)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劝其退学
第五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就重处分
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
第七条:以前因违纪而受过处分还未撤销,后又违纪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主动坦白交待、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有立功行为的,可以减轻功免予处分
第九条:受过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适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撤销处分:(一)普通班同学处分满一年且表现好;毕业班同学处分满半年且表现好;(二)处分期间有立功行为的
撤销处分程序:当事人写好撤销处分申请书-----班主任签署意见-----保卫科签署意见-----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公布
第十条:除通报批评、赔偿损失处的处分都记入家庭报告书和学籍档案保卫科要建立学生处分和撤销处分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在档案里注明撤销的时间
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同学毕业前还未撤销处分的,则不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所获非法财物应当依法没收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1.随地大小便、乱丢纸屑果壳、乱倒垃圾的;2.在黑板、墙壁、课桌、栏杆等处乱刻、乱涂、乱画的;3.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