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及责任限制立法的发展立法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的
在因特网技术未出现之前谈论这方面立法,会使人感到这是天方夜谭
然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因特网迅猛普及使我们的著作权法一下子显得捉襟见肘
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不断努善著作权立法就成为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任务
对此,各国的立法者们都在积极地进行探索
作为因特网技术发展的先锋,美国在这方面的努力更值得重视
本部分将主要研讨美国的相关立法,特别是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
当然,限于本文之主旨,主要集中探讨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及其限制
(-)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以前的相关立法文件在美国1998年《数千年著作权法》(DMCA)颁行以前,这方面最有名、影响最大的立法文件莫过于1995年美国颁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的报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著名的美国关于信息高速公路白皮书(WhitePaper)
白皮书的主要目的是检讨美国现行著作权法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条件下的原则、条文及适用
白皮书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制
白皮书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既然提供用户网络服务而获利,就应当负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像书商一样承担严格责任
白皮书表示,不应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创制特殊的责任规则
白皮书引用了前述Sega和Playboy两个判例,以证明现行的规则特别是直接侵权的严格责任,完全适用于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如BBS经营者)
白皮书对因特网服务提供商承担著作侵权的严格责任作了多方面说明,指出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环境中为任何类型的传播者减轻责任都是不成熟的、不公平的,并会制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