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二、法院调解的性质:审判行为+处分行为•三、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1、性质不同•2、是否有人民法院参与不同•3、效力不同•*和解协议可转化为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四、法院调解的作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一)程序上的自愿(二)实体上的自愿•二、合法原则(一)程序上的合法(二)实体上的合法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1.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2.法院依职权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而开始。3.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而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eg: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依职权调解(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二)法院调解的阶段•1、庭前调解•①开庭前的调解——《意见》91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②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的调解•③立案前的调解——立案前的先行调解•2012年《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先行调解的条件:•1、必须是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2、必须是“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对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得调解的案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通过调解方式逃避债务;当事人存在假借调解拖延诉讼可能的案件,不宜进行先行调解。•3、必须是当事人没有“拒绝调解”的案件。•2、庭上调解•二、调解的的进行•三、调解的结束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一、调解的形式(一)一般形式:调解书(二)特殊形式:1.调解笔录2.调解协议•二、法院调解的效力(一)生效时间1.调解书2.调解笔录3.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法院调解的效力1.程序上的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上诉。(2)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2.实体法上的效力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和解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久。•女工们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8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56名女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厂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每人2000元,赔偿精神损失每人3万元。•引起广泛关注的龙岗区坑梓镇韩资厂56名女工被非法搜身一案,9月8日划上句号,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厂方向每位女工赔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