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二、法院调解的性质:审判行为+处分行为•三、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1、性质不同•2、是否有人民法院参与不同•3、效力不同•*和解协议可转化为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四、法院调解的作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一)程序上的自愿(二)实体上的自愿•二、合法原则(一)程序上的合法(二)实体上的合法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1
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法院依职权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而开始
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而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eg: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依职权调解(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二)法院调解的阶段•1、庭前调解•①开庭前的调解——《意见》91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②立案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的调解•③立案前的调解——立案前的先行调解•2012年《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