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盈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第八条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