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核电站保险存在的不足1
我国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不健全,覆盖面低险种的设置体现了核电站保险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保险的成熟程度
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较晚,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险种设置方面,我国缺少一些重要的典型险种,核电站保险的覆盖面存在着差距
其中以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的缺失尤为明显
随着我国经济和核能利用的快速发展,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必将出现大量的市场需求
该险种的缺失毫无疑问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
这会使企业在发展核电的时候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保障,后顾之忧仍然存在,进而降低企业发展核能的积极性,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核电站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外国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赔偿限额体现了一国核电站保险的综合实力
赔偿限额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为核能应用提供的护航能力就高,企业在发展核能的时候,就会减少后顾之忧,积极性就会比较大,这会促进我国核能应用的发展
我国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7亿欧元标准,更低于邻国日本1200亿日元的限额
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核保险赔偿限额远没有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没有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我国的核保险在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等方面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存在着进一步发展提升的空间
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对外依存度过高对外依存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程度
对外依存度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的发展独立自主地位就越强,这样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不会受到或较小受到外国的限制
保险是一个国家金融实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对外依存度过高削弱了我国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地位,限制了我国的核保险甚至核能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和核共体在影响力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这导致我国核电站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到国际核共体体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