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核电站保险存在的不足1.我国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不健全,覆盖面低险种的设置体现了核电站保险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保险的成熟程度。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较晚,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险种设置方面,我国缺少一些重要的典型险种,核电站保险的覆盖面存在着差距。其中以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的缺失尤为明显。随着我国经济和核能利用的快速发展,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必将出现大量的市场需求。该险种的缺失毫无疑问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这会使企业在发展核电的时候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保障,后顾之忧仍然存在,进而降低企业发展核能的积极性,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2.我国核电站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外国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赔偿限额体现了一国核电站保险的综合实力。赔偿限额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为核能应用提供的护航能力就高,企业在发展核能的时候,就会减少后顾之忧,积极性就会比较大,这会促进我国核能应用的发展。我国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7亿欧元标准,更低于邻国日本1200亿日元的限额。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核保险赔偿限额远没有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没有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我国的核保险在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等方面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存在着进一步发展提升的空间。3.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对外依存度过高对外依存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程度。对外依存度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的发展独立自主地位就越强,这样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不会受到或较小受到外国的限制。保险是一个国家金融实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对外依存度过高削弱了我国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地位,限制了我国的核保险甚至核能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和核共体在影响力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导致我国核电站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到国际核共体体系的影响,在一些方面会受到国际核共体第1页共4页体系的限制。这不利于我国的保险安全,进而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建议1.完善核电站保险的相关制度制度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良好的制度是发展的前提。我国的核电站保险要想进一步发展,制度的完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完善的制度可以为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发展提供方向上的指导,让我国核电站保险的日常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目前,国际上的核电站保险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在欧洲有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与之相比,我国核电站保险的相关制度尚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处在摸索阶段。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核电站保险制度。对一些关系发展全局的问题要直接作出规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及到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核电站保险的发展提供根本的保障。2.健全我国核共体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目前,我国核共体的基本工作制度是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商谈和讨论有关我国核电站保险和国际核电站保险市场的重大事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核保险共同体的成员在平时缺乏有效的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核共体的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不利于我国核共体职能的充分发挥,不利于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平时的沟通机制和协调工作机制,各个成员单位负责核电站保险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建立固定的交流机制。在固定的时间一起探讨我国核电站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起研究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制定出在每一阶段的具体的工作任务,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做到资源共享。这样可以较快的提高我国核电站保险的整体水平,在出现大的问题时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会在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载体的作用。3.积极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核电站保险模式第2页共4页核电站保险可以有多种模式,我们要积极研发,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模式。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