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管理制度正茂集团关于下属分、子公司集团管控的基本原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分、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分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第三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分、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委第1页共9页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
集团公司向分、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分、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