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四个特征:1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
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都不是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
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
代理与委托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代理与代表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