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教师〔2013〕32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工作的意见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韩城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普通高校,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陕西省实施纲要的意见,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教师〔2013〕3号),实现教育强省战略目标,解决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下,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以下简称校(园)长)培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造就职业化特征鲜明、专业化素质突出的校(园)长队伍,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校(园)长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管理,完善体系,增强合力1.归口管理,完善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尽快落实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形成省、市、县(区)三级培训管理体—1—制与机制的纵向贯通
统筹规划好校(园)长培训工作与教师培训工作,完善一体化设计的领导与管理工作体系
各级教育、人事、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分级分类,优化层序
改进和完善校(园)长层次化和序列化体系
校(园)长要立足本校和本园实际,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校本和园本的自主研修、自主培训、自主发展工作,把学习借鉴、内化生成和应用改进相结合
3.“四级”联动,充满活力
构建开放合作、竞争有序、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的省、市、县(区)、校(园)四级上下贯通,互动促进的校(园)长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开放创新的培训制度体系;为创办科学、优质的教育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责任主体,坚持分级培训,加强校本、园本自主研修和自主发展4.强化责任,分级统筹
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校(园)长培训的行政责任主体和自主研修发展主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培训的政策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