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工程工作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简称“环境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工程设计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艺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和相应的建构筑物等配套工程设计;(二)废物资源化工程设计;(三)环境生态工程设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
第四条《设计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持有丙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可按《设计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和工程限额,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XX县区内承接相应的环境工程设计项目
第五条《设计证书》的专业范围,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电磁、放射性等环境污染防治,废物资源化和生态保护进行行业分类
第六条《设计证书》的分级标准和工程限额标准,适用本办法附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和行业分类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设计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设计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第1页共9页第八条申领《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该单位的文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设计及试验场所;(三)符合所申请的《设计证书》级别和业务范围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申领甲、乙级《设计证书》适用如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请表》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