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教师张艳芝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18岁前)约8万人
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及特点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权受到加害行为的侵犯,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
其特点:1、损害的主体特定
2、损害地点特定
3、损害时间特定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1、学生彼此之间及其本人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
2、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事故
3、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的被认为是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责任的承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及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四)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1、调解
(五)有关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