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广安市从事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的企业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
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一)拟办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三)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四)开办地址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
四、申请材料(一)筹建环节报送材料目录:序号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材料要求备注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可在市食品药监局官网下载,市食品药监局政务窗口领取
见格式文本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见格式文本34执业药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