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指南(试行)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家平台、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建设,明确了平台建设要求,规范了平台应用体系、数据体系、基础环境、管理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等内容,是平台建设的重要依据。二、编制依据本指南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文献资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8567)《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GB/T19487)《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元网格》(GB/T30428.1)《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和事件》(GB/T30428.2)《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地理编码》(GB/T30428.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5部分:监管信息采集设备》(GB/T30428.5)《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6部分:验收》(GB/T30428.6)《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7部分:监管信息采集》(GB/T30428.7)《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8部分:立案、处置和结案》(GB/T30428.8)《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建设要求一、建设目标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搭建国家、省、市三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增强城市管理统筹协调能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建设原则统筹建设、共建共享。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集约高效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搭建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顶层设计、分步实施。按照“边建设、边完善”“先联网、后提升”的工作思路,强化顶层设计,分步加快实施,以目标为导向,推动平台建设落地实施。统一标准、规范运行。按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规定,规范各级平台应用体系、数据体系、基础环境和管理体系建设,实现各级平台的无缝对接、数据共享、信息互用、平稳运行。三、总体框架搭建国家、省、市三级架构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部门协同、信息联动,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综合评价。国家平台部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级平台、市级平台联网互通,实现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目标。省级平台部署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国家平台、市级平台联网互通,实现对全省(区、市)城市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目标。市级平台部署在城市,与国家平台、省级平台联网互通,实现对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功能目标。各级平台应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等交换网络,实现平台间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四、主要任务平台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应用体系建设、数据体系建设、基础环境建设和管理体系建设等内容。1、应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市三级平台的目标定位,构建全国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用体系。国家平台和省级平台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综合评价3个应用系统,数据交换、应用维护2个运行维护系统。省级平台、市级平台共用国家平台的业务指导系统,市级平台同时建设指挥协调、行业应用、公众服务、数据汇聚和数据交换等系统。2、数据体系建设根据平台业务应用需求,国家平台和省级平台应建立包括业务指导数据、监督检查数据、公众诉求数据、舆情监测数据和综合评价数据等在内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市级平台应建立包括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城市管理行业应用数据、相关行业数据、公众诉求数据和舆情监测数据等在内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3、基础环境建设建设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