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开药店的手续与流程附录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审批内容批准新开办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
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在市内中山区青泥洼桥(北起长江路,南至五惠路,东起解放路,西至友好路)、天津街(北起长江路,南至中山路,东起民意街,西至解放路)、沙河口区西安路(北起中长街,南至五一路,东、西只限于西安路两侧)、甘井子区山东路两侧(南起松江路,北至中华西路)、千山路两侧(东起华东路,西至七迎路)5个繁华商业区和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的直营门店外,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非营利性一、二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