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的概念1、宗旨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总则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从此开始我国正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打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局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又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部国家法规更加完善。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工伤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一、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类型: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等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申请。网上申报:5天内。口头申请:申请人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口头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接受,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详细登记。(二)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申请人为上述规定之外受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律师等其他身份人员,需出具由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三)申请时限1、30日时限此时限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的,在超出30日后提出工伤认定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填写《延长工伤申请时限审批表》,报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依法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对于交通事故的不要认为牵扯对方责任,药费由对方负担,就对申报期限不重视,因为一旦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最后回过头来还是可以报销的,如果超过30天,哪就要企业负担了。2、1年时限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不可抗力除外),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也可按上述期限为其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强调一下,如果单位发生工伤,不管是否有保险最好如实申报,因为现在法律健全,如果超过一年期限个人可以走民事打人身意外伤害,民事赔偿可能标准更高。二、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期限应限定在15日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可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工伤认定机构同意后进行延期,补正材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按照要求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提供证据的要求执行。1.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劳动关系及受伤情形);3.证人证言;4.用人单位或事故发生单位(派遣、借调情形)对事故的调查报告;5.有关部门(安监、公安、法院等)对伤亡事故的结论性意见。6.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例,住院病历等)。3.证人书面证言注: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交两人以上事故经过证言,如事故现场没有其他人证,可提供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接触受伤害职工人员的证言和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等。证人书面证言应为证人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经过及现场情况所见所闻的真实描述,对于程式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