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的概念1、宗旨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总则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且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从此开始我国正式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打破以前全部由企业负担的局面)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又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部国家法规更加完善
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二、工伤认定程序及材料要求一、工伤认定申请(一)申请类型: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等工伤认定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申请
网上申报:5天内
口头申请:申请人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口头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予以接受,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详细登记
(二)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申报须知和材料
申请人为上述规定之外受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律师等其他身份人员,需出具由工伤职工本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时限1、30日时限此时限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