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为进一步强化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农业部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兽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利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二维码)标识制度,形成功能完善、信息准确、实时在线的兽药产品查询和追溯管理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一)兽药产品生产环节1
2015年7月31日前,实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已赋兽药二维码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产品,不再加贴现行的防伪标识
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所有兽医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和兽用处方药类产品全部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2016年6月30日前,实现所有兽药产品赋二维码出厂、上市销售
在上述3个截止日期前生产的未赋二维码相应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兽药产品经营、监管环节1
2015年7月1日起,广东、广西和内蒙古启动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环节追溯管理试点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施兽药经营和监管环节追溯管理工作,推进兽药经营进销存信息管理,实现兽药生产、经营、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二、实施要求(一)凡在我国市场销售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上加印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生产和入库信息上传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企业可对两级以上包装进行赋码建立关联关系,并上传产品出库信息
(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三)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行密钥管理,密钥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作,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组织发放
兽药生产企业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
(四)安瓿、5ml以下的西林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