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拟申请IPO的证券交易所(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