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江苏地区进口用能产品的节能管理,贯彻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江苏进口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入境验证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从江苏口岸入境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内进口产品的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
以后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应按照本工作程序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
第三条【职责】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江苏地区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实施辖区内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入境验证工作
江苏检验检疫局能效检测中心作为指定实验室负责进口产品能源效率项目检测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无需办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特殊情况目录内进口产品入境时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及备案:㈠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㈡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㈢展览品(非展销品);㈣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㈤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的产品;㈥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上述情况进口产品申报时,进口商及贸易相关人应取得省局出具的《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附件2)
第五条【目录外】进口产品的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入境时不必加贴能源效率标识并办理备案
申报进口能源效率标识目录外产品的,进口商及贸易相关人应提交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附件3),同时提供足以说明其不属于适用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或提供经检验检疫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的《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附件4)
第六条【申报】申报进口HS编码属于目录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