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保障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建德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全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拆迁管理1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应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应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以公告
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各项目指挥部为拆迁实施主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应积极支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户籍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权属证明等材料
拆除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建新房后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⑴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建新房后未按规定拆除的旧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⑵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按简易结构重置价补偿标准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⑶被拆迁人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拆迁用地范围公告之日起进行翻建、扩建、搭建和装修的,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三、拆迁补偿1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必须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结合成新评估后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按本意见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