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关系和概念培训教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与《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的关系(2007年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对内:内部工作制度:《归类工作制度》(一)《归类工作制度》是对《归类管理规定》的细化,强调可操作性;(二)《归类工作制度》是对内的规范,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语气以海关为主体,内容是对海关的要求,诸如法律责任什么的无法在工作制度中得到解决)对外:(略)法律:《海关法》行政法规:《关税条例》海关总署规章:《征税管理办法》、《归类管理规定》各类相关公告二、商品归类(第2条)略(一)明确了依据范围(二)明确了商品归类的性质三、预归类(第15—20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一)申请对象(第15条):所有贸易形式货物•原预归类暂行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货物(二)申请人(第15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原预归类暂行办法: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三)申请条件(第15条):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原预归类暂行办法:在实际进出口前(四)申请要求(第16条):对《申请表》包含的商品项数、同一商品是否可向两个以上海关申请,并无明确限制•原预归类暂行办法: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
(五)作出决定的海关(第17条):直属海关•原预归类暂行办法: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上报的疑难商品或有归类争议的预归类申请)(六)工作时限(第17条):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原预归类暂行办法:无(七)决定内容(第17、20条):针对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无明确规定的建议报行政裁定•原预归类暂行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