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粮,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
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