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利益条款(第一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