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时间:2012-03-26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2011-02-1210:52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京司鉴协发[2011]4号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已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办理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涉及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建议参照本《准则》执行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目的本标准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鉴定原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鉴定人应当由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