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Determinationofdustintheairofworkplace-Part2:RespirabledustconcentrationGBZ/T192
2-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6-18发布2007-12-30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的特点,GBZ/T192分为以下五部分:——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本部分是GBZ/T192的第2部分,是在GB16225-1996《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附录A《呼吸性矽尘浓度测定方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主要修改如下:——增加了呼吸性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B16225-1996同时废止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钢铁公司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磊、陈卫红、李涛、徐伯洪、闫慧芳、李济超、刘占元、张敏、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225-1996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