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21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管理工作,确保积极就业政策的落实,促进充分就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5日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内增设业务经办点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及未能继续升学的;(二)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被辞退、解聘的;(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六)退役军人自谋职业,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八)“农转居”人员;(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本市同一单位就业并连续参加失业保险满6个月以上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