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对女性职业生涯影响小组成员:与女性职业生涯相关政策相关案例给女性职业生涯带来的影响解决方案与女性职业生涯相关政策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许多具体规定,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劳动强度不得过高,经期、孕期、哺乳期特别要减轻劳动强度,怀孕7个月便不能再从事夜班工作
对于哺育婴儿的母亲还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相关法律中级别最高,其中第二条便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998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二条又规定:“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劳动部1998年还颁布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对女职工流产歇假、生育相关医药费的报销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写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