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无效(2010-08-2308:32:05)转载标签:房产法律房屋转让转让合同赵斯张山分类:杂谈随着市区房屋价格的走高,越来越多的人把投资及安家置业投向了市郊农民拆迁安置房
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合同双方较容易产生纠纷
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纠纷,对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原告张山(化名)向法院诉称,2007年11月初,其与赵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一套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山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支付了38万元
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方将房屋返还给被告方,同时被告方返还原告方人民币3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赵斯(化名)辩称,原告方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已经明知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尚未领取产权证,即使领取产权证,产权人也归赵斯,故原告所述付款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事实不符;房屋转让合同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07年11月初,张山与赵斯协商购买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事宜
同日,张山向赵斯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
两日后,赵斯(甲方)与张山(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赵斯有坐落于无锡市南长区某苑A号501室房屋新空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4
41平方米,自愿将该房屋有偿转让给张山
经双方协商决定,该房屋转让价为38万元整(其中包括煤气安装费2500元、电子防盗门500元、进户防盗门1000元、环卫费200元)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房款付清
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立即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张山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