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导读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不利影响
所以当企业拟到资本市场发展时,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项目
而目前我国的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又有着不同的标准
本文拟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转让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及律师在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简要梳理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
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新三板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可见,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三、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
通常能够容忍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实体上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能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2、程序上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3、数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进行清理;5、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