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2010〕18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三门峡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县两级分别统筹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
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征缴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税前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相应的生育保险责任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一)门诊产前检查支付限额500元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产